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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无证厂家生产化妆品 企业被罚没3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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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日前,据信用广州官网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广州雨蝶化妆品有限公司因涉嫌不具备规定条件进行委托生产化妆品和生产销售标签虚假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被处没收违法所得4.278632万元;罚款32.550382万元,合计36829014万元

 

处罚决定书

 

 

违法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月11日生产了754kg“晶珠本草○R沙棘舒缓睡眠面膜”半成品,后将半成品发往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上村南街4-6号海信大厦的李茂明处在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进行灌装加工(已另案处理),2024年1月5日收到151500包(规格:5g)小包装产品,再组装生产4965盒成品(批号:YD2024011101,净含量:5g*30条),上述产品外包装标注的生产企业、地址、许可证号信息均为广州雨蝶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相关信息。

 

上述批次产品自检消耗2盒,留样3盒(已销毁),4960盒销售至产品备案人内蒙古宇航人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并收取货款45814.72元(含卷膜版费1356元和备案费用1672.4元),已销售产品无法召回,违法所得42786.32元,货值总计42829.45元。   

 

 

处罚内容  

 

当事人违反《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委托方对所委托生产的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委托方应当是合法的化妆品经营企业或者持有合法有效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委托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委托方还应当是该化妆品的备案人;委托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委托方还应当是该化妆品注册证书的持有人。”的规定,构成不具备规定条件进行委托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委托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进行委托生产化妆品,或者委托方、受委托方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或者半成品的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42786.32元;

 

二、罚款325503.82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不具备规定条件进行委托生产化妆品化妆品和生产销售标签虚假的化妆品的行为。 

 

 
 
 

《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委托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进行委托生产化妆品,或者委托方、受委托方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或者半成品的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2024年11月27日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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